2016年10月29日 星期六

尊重孩子也保護自己,拿捏「過與不及」的教育界線

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(摘錄自網路資料)
對於兒童人權的保障具有二點重要的意義:第一,它提供保障兒童權利最低標準的國際性協定。第二,兒童也應廣泛的被認為人權法保護的對象。
這個公約整合了經濟、社會權與公民政治權,確認彼此間的依賴性和個別性。同時它的內容包含了三個“p”即:保護(Protection)供應(Provision)、和參與(Participation)

學生的人權有哪些呢?(摘錄自網路:學生人權的認識與落實/吳靜芳)
大致上可列出四項:受教權財產權參與班級事務權人格權。茲將這些權利如何落實在班級經營中,闡述於後。
一、受教權:
學生來學校的首要目的即在學習,因此教師一定要把握住上課時間,上課鐘聲響畢立即進行教學,師生均不可遲到進教室。在操場上打球的學生一開始容易延誤上課時間,因此我將這個問題提出做班級討論,最後決定上課前兩分鐘時,在操場上的同學就必須彼此吆喝,收球回教室,若上課遲到者則需受罰。另外,我也不在上課時間請學生到教室外跑腿或做任何事情,以免影響到學生受教的權利。
二、財產權:
往往會有學生帶一些不該帶來學校的物品到學校來,或在上課時間把玩一些小東西,基於管理上的必要,教師必須將這些物品暫時保管,並訂於某一時間歸還,以當作懲罰,但不可將之沒收,永不歸還,以免侵犯到學生的財產權。
三、參與班級事務權:
這是模仿大人的公民權而來的。除了班規的制定外,舉凡股長的選舉、服裝該如何統一、戶外教學的取捨、班級團康活動的時間……等,班級內大大小小的事務均可交給學生們討論,各人均可舉手提出意見,並由大家共同表決。然而學生是尚未成熟的個體,因此整個過程需由教師帶領與指導。
四、人格權:
人格權的範圍很廣,大致上又可細分成四點--身體、名譽、隱私、健康。
(一)身體:
校園裡嚴禁體罰,教師不可以傷害學生的身體作為處罰的方式。教師必須尊重學生的身體及人格,言談責備時,也切勿以食指推學生的額頭,或拉學生的耳朵,宜避免一切不恰當的肢體動作。教室內不可擺放危險物品,若有任何東西脫落,英儘速修繕,以免危害到學生的安全。
(二)名譽:
教師要顧及學生的名譽,不可在公開場合大罵學生、或處罰學生。平時管教學生時,不宜措詞粗俗、辱罵學生,以免傷害到學生的名譽。另外,在未經證實前,不可隨意將學生冠上罪名。
(三)隱私:
關於學生的家庭狀況,或是學生的個人問題,教師宜關心並了解,但這些都屬於學生的隱私部分,除了輔導的必要外,教師不可隨意向其他老師或其他家長提起,更不可在班級上談論。
(四)健康:
需滿足學生基本的生理需求,以免影響到學生健康。允許學生上課喝白開水及上廁所。但為避免學生投機,故意利用上課時間上廁所,好在下課時間可以盡情的玩,因此上課時花掉多少分鐘上廁所,理應從下課時間扣回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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