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學正常化

編班正常化
        國民小學應依據「國民教育法」及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規定實施常態編班,如有違法亦將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。

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
        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,並確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程表授課;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;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課程內容以複習為主,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;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不得收費,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;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,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經驗。

教學活動正常化
        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、意願與備課負擔,並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;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,鼓勵教師在職進修;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;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及測驗卷,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及家庭作業

評量正常化
        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,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,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學生評量;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進度與目標命題;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、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;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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