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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
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
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第3條第3項規定:「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、代理教師,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由校長聘任之:一、具有各該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。二、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,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。三、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,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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